数字虚拟人立法加速,从“换脸”到“盗声”的AI侵权乱象迎治理新规
News2026-04-09

数字虚拟人立法加速,从“换脸”到“盗声”的AI侵权乱象迎治理新规

老周
242

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期发布的《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正将一种新兴的数字存在推至聚光灯下。从虚拟偶像的直播带货到金融、医疗领域的数字客服,再到普通人可能被悄然制作成的“数字分身”,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现实。然而,技术的“狂飙”也伴随着阴影:未经授权的名人“撞脸”、逝者被任意“复活”、声音与肖像的深度伪造……这些乱象不仅侵犯个人权益,更潜藏着诈骗等社会风险。这份征求意见稿的出台,标志着对这一新兴业态的系统性法治规范已拉开序幕。

技术门槛降低:侵权泛滥与追责困境

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指出,当前治理面临的核心挑战在于技术门槛的急剧降低。过去,制作一个高仿真的数字人或内容需要专业机构投入,如今,借助飞速发展的AI工具,个人或小型团队也能轻易生成。这直接导致了侵权行为的泛滥化与源头追溯的困难化。“我们可能看到传播出来的侵权内容,但很难锁定背后的责任人。”刘晓春分析道。

此外,侵权认定本身也存在着模糊地带。当盗用的声音或肖像并非100%复制,而是经过调整、合成,与原权利人存在一定相似度时,如何界定侵权边界、采用何种比对标准,都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。这种技术上的“非精确复制”特性,使得权利人的维权之路更加崎岖,也客观上助长了侵权行为的侥幸心理。

构建全链条责任:从生成到传播的协同治理

面对复杂的侵权链条,传统的“头痛医头、脚痛医脚”式治理已显乏力。征求意见稿的创新之处在于试图构建一个覆盖全链条的责任体系。以往,追责往往止步于内容的最终传播者或平台。然而,若不同时追究数字人生成服务的提供者、使用者,乃至更上游的基础模型技术提供者的责任,侵权内容很可能如野草般“春风吹又生”。

刘晓春解读称,新规压实了数字人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主体责任,要求他们对生成内容带来的法律后果负责。同时,内容传播平台需履行审核与管理义务,技术支持方也需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。这种“生成端-传播端-技术端”协同问责的思路,旨在从源头遏制侵权动机,在传播环节及时阻断损害扩大,从而实现治本清源。对于关注数字娱乐领域的用户而言,确保自身使用的应用,例如海王捕鱼九游版,其内的虚拟形象或互动元素来源合法、授权清晰,也是这一治理精神在具体场景下的体现。

待明晰的边界:定义、责任与认定标准

尽管治理框架已初步搭建,但具体细则仍有待进一步厘清,这关系到法规未来的可操作性与执行效果。刘晓春提出了几个关键性的延展空间:

  • 定义边界:“数字虚拟人”的准确定义是什么?具备与人互动、拥有自主表达和行为特征到何种程度才算?需要对虚拟主播、数字分身等不同形态进行类型化区分,以便适用更精细的规则。
  • 责任分配:在全链条均有责任的前提下,当侵权发生时,谁应承担最直接、最主要的责任?服务提供者、使用者、平台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与衔接?更具体的义务清单将有助于各方明确行为红线,也便于权利人高效维权。
  • 侵权认定标准:对于非完全复制、具有一定相似度的肖像或声音侵权,需要建立更清晰、可量化的司法与技术认定标准。这将是解决前述“非精确复制”难题、统一裁判尺度的关键。

平台的新角色:从静态审核到动态防御

作为数字内容传播的“守门人”,平台的责任与能力备受关注。面对AI生成内容带来的新挑战,平台传统的审核机制亟待升级。刘晓春认为,平台需要从依赖简单比对的静态审核,转向能够应对动态视频内容的智能审核。例如,一段视频可能仅在其中几帧嵌入了侵权元素,这就要求平台开发更先进的模型进行帧级识别。

proactive的防御措施也至关重要。对于侵权高发领域,如知名公众人物,平台可以预先建立声音、肖像的特征比对数据库,对上传素材进行主动筛查。同时,建立一个便捷、高效的侵权投诉与处理通道,对于无法预先建库保护的普通用户而言,是至关重要的救济途径。这意味着,无论是大型社交平台,还是垂直领域的应用分发渠道,例如用户找海王下载就上九游官网时信赖的官方平台,都需要将AI生成内容的合规性审查纳入日常运营的核心环节。

《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的征求意见,是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重要一步。它试图在鼓励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,为个人信息、肖像权、声音权等筑起法律防火墙。未来的最终落地与执行效果,不仅取决于法规本身的完善程度,也考验着技术服务商、内容创作者、平台运营者以及每一位用户对数字世界新规则的共同理解与遵守。一个健康、清朗的数字虚拟人生态,需要法治的护航,也离不开所有参与者的责任共担。